法國教育視導制度介紹 

  3582009-05-14

資料來源:
1.教育部「國民教育與研究行政總督學辦公室」網頁http://www.education.gouv.fr/pid77/i.g.a.e.n.r.-inspection-generale-de-l-administration-de-l-education-nationale-et-de-la-recherche.html
2.教育部「國民教育總督學辦公室」網頁http://www.education.gouv.fr/pid78/igen-inspection-generale-de-l-education-nationale.html
3.高等教育與研究評鑑署網站http://www.aeres-evaluation.fr/
   

    法國教育視導制度,源自1852年法蘭西第二帝國時期所創設之「公民訓育總督察」。隨著時代演進,今日之教育視導工作主要由兩個單位轄理,分別是:「國民教育與研究行政總督學辦公室」(1999年由「國民教育行政總督學」改組而來,改組後簡稱IGAENR)、「國民教育總督學辦公室」(1980年創立,簡稱IGEN)。「國民教育總督學辦公室」共有來自各大學區督學約160名。本辦公室督學必須具有博士學位、或晉階教師(agregation)資格、或高階公務人員資格(indice brut 901職等以上),並且須在國民教育體系服務滿十年以上(包含五年的教學經驗)。每一位督學根據本身專長,編派至不同的執行委員會。本辦公室由教育部長任命的總督學領導之,一任五年。「國民教育與研究行政總督學辦公室」設總督學一名,一任五年。下設督學,自全國七大地區遴選而出,主要是各大學區的行政人員。
    法國視導制度的主要法源依據為《教育法典》(Code de l'education)之L. 241-1到L. 241-11條法規。相關法令多使用「督導」(inspection)一詞,但一般文件用語已漸以「評鑑」(evaluation)替代「督導」。上述督學辦公室之權責劃分如下:
(1) 為明確區分權責,2007年5月25日991號敕令規範「國民教育總督學辦公室」由教育部管轄,「國民教育與研究行政總督學辦公室」則由教育部與高等教育研究部共同管轄。
(2) 「國民教育總督學辦公室」負責視導小學、國中、高中之教學方法與學生校園生活。除視導業務之外,也兼管預備班課程規劃、教師晉用考試等其它業務。
(3) 「國民教育與研究行政總督學辦公室」負責視導中、小學以及高等教育的行政與財務(包括學校是否依法使用各項公部門補助)。
(4) 除了上述兩部門編制內的各督學人員之外,《教育法典》L. 241-4條亦賦予教育部一般督學人員、大學區(academie)教育主管(recteur)與督學、教育部省區主任辦公室督學(I.A-D.S.D.E.N.)有視導中、小學教育之權力。
(5) 公立學校之教師如為省區議員,則其不得視導私立學校。
(6) 各地方市長與省區議員之教育委員會成員亦有教育視導之權力(2006年6月1日636號法),但不得進入其選區之校園進行視導工作。
(7) 職業學校實習工作之視導,比照《勞動法》第L. 119-1號條文對於勞工工作保障之規範。
(8) 私立中、小學有依法接受視導之義務,如拒絕接受視導者,第一次處以3,750歐元(約合新台幣17萬元)罰鍰,如受罰後仍拒絕接受視導,最嚴重者可經法院審理判決後裁撤之。此外,私立職校必須依據《憲法》之精神,遵守倫理分際、符合衛生條件,並且服從相關法令指導。私立職校校長如拒絕接受教育部人員視導,可處以15,000歐元(約合新台幣68萬元)罰鍰。
(9) 政府行政部門每年必須向國會報告視導成果。

    另為強化法國高等教育與研究體質,教育部於2007年根據《研究綱領法》,整編相關評鑑機構與委員會,設立「國家高等教育與研究評鑑署」(AERES)。該署為一獨立行政之機構,負責視導與評鑑高等教育。由25名法國籍或外國籍之公、私立研究單位之教師或研究人員擔任常任理事。每兩年改選一半理事。下設三部門,分別負責評鑑學校、研究/實驗室、學位建置與實施內容。工作要項如下:
(1) 針對大學以上之教學與研究機構、與研究相關之基金會組織,以及「國家研究署」(ANR,其地位與職掌類似我國的國科會),評鑑其各項研究計畫與科研活動之執行成效。
(2) 評鑑高等教育的教學方式與學位授予。
至於評鑑標準,由於相關組織章程並未就此做出明確規範,因此評鑑標準係由評鑑委員會之委員自行議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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